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形式比较好,一本都有哪些形式?

2025-12-13
关键词:工程管理系统建设工程合同形式、书面合同适用规范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资金规模大、履行周期长、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合同形式的选择直接影响条款效力与纠纷解决效率。《民法典》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要求源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书面形式能清晰固定双方合意,为质量验收、款项支付等关键环节提供依据,避免口头约定易产生的权责模糊问题,是保障工程建设有序推进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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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首选: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形式,也是实践中最常用的形式,能通过有形载体将合同内容固化,具备明确性与可追溯性。
 
(1)传统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等,合同书需载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核心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信件形式多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约定,需在信件中明确相关内容并留存送达凭证。
 
(2)现代书面形式涵盖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这些形式需满足“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要求,电子合同签订后应妥善保存电子数据,确保其完整性与真实性。
 
二、特殊情形:口头形式的有限适用
 
口头形式仅在极特殊的小型、即时结清工程中存在适用空间,此类工程通常工期短、标的额小,权利义务关系简单。
 
(1)口头形式依赖双方诚信履行,仅能通过证人证言、交易习惯等间接证据证明合同内容,一旦发生纠纷,举证难度大,易出现责任推诿情况。
 
(2)对于涉及主体结构、公共安全的工程,即使双方达成口头合意,也需补签书面合同,否则可能因形式不合规影响合同效力,增加法律风险。
 
三、补充形式:其他辅助形式
 
除核心合同文本外,双方在工程建设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单等,若载明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并经确认,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补充协议需针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变更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会议纪要需经参会各方签字确认,明确达成一致的事项。
 
(2)签证单主要用于确认工程变更、额外工作等内容,需由施工方提出、甲方及监理单位审核签字,作为工程结算与责任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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