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针对性原则需重点把控。需核查细则是否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如工程类型、施工工艺、地质条件等)制定,是否针对关键工序、特殊部位(如深基坑支护、高支模搭设、钢结构安装等)明确监理要点与控制措施。若细则能精准匹配项目需求,可表述为 “细则结合项目实际,针对性较强”;若缺乏项目个性化内容,需提出 “补充 XX 工序监理控制要点”“完善 XX 部位专项监理措施” 等修改意见。
(3)完整性原则不可忽视。需检查细则是否涵盖监理工作流程、质量控制标准、进度管控方法、安全监督措施、资料管理要求等核心内容,是否明确监理人员职责分工与工作权限。若内容全面,可写为 “细则内容完整,涵盖监理工作各关键环节”;若存在内容缺失,需指出 “缺少 XX 环节监理流程”“未明确 XX 岗位监理职责” 等问题,要求补充完善。
(4)可操作性原则需充分体现。需判断细则中的监理方法、检查频率、验收标准是否具体可行,是否便于监理人员现场执行,例如 “钢筋隐蔽工程验收频次”“混凝土强度检测方法” 等表述是否清晰。若细则具备较强可操作性,可表述为 “细则条款具体,可操作性强,能指导现场监理工作”;若存在表述模糊、难以执行的内容,需要求 “细化 XX 检测方法”“明确 XX 验收频次”。
(2)需修改后重新报审的审批意见。当细则存在局部问题,需修改完善时,审批意见需明确指出具体问题、修改要求与重新报审时间。例如:“经审核,该监理实施细则整体框架符合要求,但存在以下需修改内容:1. 缺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理控制要点,需补充基坑变形监测频率、预警值及应急处置措施;2. 未明确钢结构焊缝检测的抽样比例与合格标准,需结合规范细化;3. 监理人员职责分工表述模糊,需明确各岗位在质量、安全监理中的具体职责。请于 202X 年 X 月 X 日前完成修改并重新报审。”
(3)需补充资料后报审的审批意见。当细则需依托其他专项资料(如施工方案、检测报告)完善时,审批意见需说明所需补充的资料类型与提交要求。例如:“经审核,该监理实施细则需结合《XX 专项施工方案》进一步完善。请施工单位提交经审批的《XX 专项施工方案》后,监理部据此补充细则中 XX 工序的监理控制标准与风险防范措施,补充完成后于 202X 年 X 月 X 日前重新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