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5-07-27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追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工程款结算法律依据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规定,实际施工人虽可能不具备与发包人的直接合同关系,但在特定条件下仍享有主张工程款的法定权利。此类纠纷的处理需结合合同效力、施工事实及工程验收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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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主要法律依据  
 
(1)《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  
 
第七百九十三条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完成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的,有权主张相应工程款项。  
 
(2)《建工司法解释(一)》特别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确认,缺乏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第四十三条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条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实际施工人可据此主张包含劳务费在内的工程款项。  
 
二、权利主张的实体要件  
 
(1)施工事实的客观存在  
 
需提供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证明实际完成施工。对于隐蔽工程,应保存完整的影像资料和验收记录。  
 
(2)工程质量合格证明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发包人擅自使用证明可作为质量合格依据。未经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占有使用建设工程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  
 
(3)结算文件的效力认定  
 
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具有直接证明力。存在争议时,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逾期不答复的,可能产生默认认可的法律后果。  
 
三、诉讼程序中的特殊规则  
 
(1)被告主体的选择  
 
实际施工人可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发包人提供已结清工程款的证明后,可免除重复支付责任。  
 
(2)管辖法院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实际施工人起诉时需注意级别管辖标准,避免因管辖错误被驳回起诉。  
 
(3)举证责任的分配  
 
实际施工人需初步证明施工事实和欠款金额。发包人主张已付款的,应当提供支付凭证。对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可申请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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