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要遵循哪些要求?

2025-05-19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于2024年2月1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遵循的要求如下:
 
一、管理职责方面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制度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的示范格式文本等。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本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分包人:除承包人设定的现场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二、分包条件方面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2)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3)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3)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三、合同管理方面
 
合同签订: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格式文本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内容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认真审查分包合同内容。
 
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四、行为管理方面
 
禁止转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2)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3)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
 
(7)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8)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9)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禁止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
 
(2)承包人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3)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
 
(4)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5)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6)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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